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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告知不充分,医疗机构需担责

来源: [健康报]发布时间:2026-06-01

  典型案例——

  患者至某医院牙科门诊就医,并于拔牙手术前在《拔牙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然而,《拔牙知情同意书》部分字迹不清晰、难以完全看清楚,且未记载治疗措施及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术前,该医院未对字迹不清晰部分进行解释,亦未告知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导致该患者在不知情、不能充分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接受了拔牙手术。术后,该患者被诊断为颞颌关节综合征、颞下颌关节内错乱,并为此多次就医治疗。该患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患者提供的病历上载明的《拔牙知情同意书》部分字迹不清晰,导致该部分告知事项无法完全辨认;该医院仅出具患者拔牙前的拍片资料,未提供医疗记录、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告知等证据,无法佐证其已尽到知情告知义务。法院依法判定,该医院赔偿该患者治疗费用。

  (案例选自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应知应会——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19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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