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2026〕46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7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宁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要求,为规范有序推动易游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落地实施,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立足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管理实际,依法依规推进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
2026年底前,省级完成一轮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建立常态化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机制,2028年起逐步将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7年上半年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市组织1次集中采购,逐步推开市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全省逐步建成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闭环、风险可控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体系,建立异常低价防控、供应企业信用评价、采购全链条追溯配套机制,构建依法透明、权责制衡、分级适配、质价兼顾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新格局;实现采购全流程零违纪、零违规、全程可追溯,有效降低医用设备购置成本,净化医用设备流通市场秩序,严控采购廉政风险,切实保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供应企业及人民群众三方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适用本方案。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三、适用法律制度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四、主要任务及重点环节
(一)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6年底前对2025年审批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拟于2026年采购的全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完成集中采购。2027年上半年对2026年审批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拟于2027年采购的全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完成集中采购。2028年起,除对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完成集中采购以外,针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拟采购单价10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1次集中采购。
市级集中采购。确定沈阳、大连2市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试点市,于2027年6月30日前组织本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一轮集中采购。省卫生健康委总结试点成效后,自2028年起指导各市因地制宜,逐步推开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省卫生健康委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2027年起,每年下半年针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制定或修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沈阳、大连2个试点市要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于2026年9月30日前制定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本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三)确定集中采购实施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为省级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省级集中采购实施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采购任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各市卫生健康委在所属事业单位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
(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五)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六)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省、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试点市卫生健康委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省、市卫生健康委要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本年度集中采购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规范预算资金使用、降低采购成本和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压紧压实岗位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效有序。要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工作要求。
(二)统筹组织实施,健全运行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建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推动全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省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集中采购相关违纪举报,核查处置涉嫌违纪问题线索,依规对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针对监督发现的制度漏洞、管理短板督促整改。各地要比照省级架构建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做到管理、执行、监督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三)加强实施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指导督促实施机构强化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强化法治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学习,引导工作人员规范履职,严守廉政底线。对暂未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主采购。
(四)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长效风险防控机制。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对监督核查发现的短板漏洞限期整改,健全长效风险防控机制。要强化日常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
(五)做好政策解读,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在部署、实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程中,要稳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畅通沟通反馈渠道,规范答复各类咨询、质疑,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审计处 李彬
联系电话:024-23393411
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省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